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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实施细则发布

发表日期:2016-11-21 11:22:14 兰格钢铁

本报讯记者 马翠莲报道 日前,经报备银监会,上海银监局正式发布了《关于简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2016年)》(以下简称《细则》)。这是上海银监局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金改40条”)文件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市场准入制度创新,更好地服务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国家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金改40条”印发后发布的银行监管新细则,体现了银监会对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根据“金改40条”的要求,《细则》坚持以还权于市场、激发机构活力为出发点,按照“区内不低于区外”的底线原则和“争取区内优于区外”的高线原则,对2014年发布的区内银行机构和高管准入监管方式作了进一步扩充和修订,以实现区内和区外准入政策的有效衔接以及对区内准入制度的适当前瞻引领。 《细则》重点实施了以下几项简政放权创新举措:一是进一步扩大自贸区银行准入简化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适用简化政策的机构从原来的“区内设有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扩展至“在沪中资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取消了原先需要先在区内设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前置条件,只要是在沪银行机构即可。同时,适用的机构类型覆盖到全部中资商业银行,将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纳入简化范围。 二是进一步优化区内机构的高管准入程序。《细则》率先探索银行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在同质同类以及非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调动的准入简化政策。将实行事后报告制的高管范围从“区外分支机构的高管向区内同一法人机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扩展至“区外或区内现任银行业高管人员向区内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同时明确,“区外或区内现任银行业高管人员向区内非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任职资格审查,无须进行任职资格考试,仅需向原任职资格审查部门征求意见”,即取消了非同质同类机构间调任的“笔试”环节。 三是进一步提高机构材料报送的便利性。《细则》对标银监会新的行政许可法规,以尽可能降低机构报送材料的复杂程度为目标,取消或简化了部分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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