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新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将“重拳”指向排污企业。17日,环境保护部将与新法相关的4项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排污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逐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四项新办法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处罚条件及程序 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广遭诟病,“按日连续处罚”因此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 为规范指导全国环保部门及执法人员开展按日连续处罚工作,贯彻新环保法的规定,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办法。《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和相关名词解释。并将适用范围重点放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此外,为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易导致执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办法对实施程序、处罚期限、计罚方式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按日计罚作了严格的规定,并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但却没有给出具体的适用情形。为此《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明确地列出了8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这8种行为包括超标超总量排污,未批先建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排污等。 办法指出,环保部门应当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从下达决定书之日起的30天内进行复查。计罚周期为决定书送达的次日起至复查之日止,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排污企业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逐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明确限产停产条件 《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实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办法拟明确,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标受过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擅自恢复生产等行为将被责令停业、关闭。 为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易导致执法腐败行为的发生,新办法对实施程序、处罚期限、计罚方式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昨日公布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 此外,《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也拟做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