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从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日前召开的宣传贯彻会上了解到,《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对农村公路资金来源作出了清晰界定,规范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组织形式,标志着济南全市农村公路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乡村道管理纳入乡镇政府职责 《条例》确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并以法规形式赋予了相应的职责。 《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应当协助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实施后,农村公路管理主体和职责更加清晰明了,农村公路管理实现全覆盖,真正做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管养到位”。 村路建管养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难,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不稳定,是当前农村公路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 《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及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保障机制。 济南市政府已将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纳入2015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也在积极运作。 除市、县政府财政资金外,济南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来源还包括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村民委员会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和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加强路产路权保护 《条例》对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农村公路用地范围,规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及公示程序,列举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的9种行为。同时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条例》还规定,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经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解决当前农村公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管,推进全市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中国交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