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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通山县洪港水厂改扩建工程

发表日期:2015-09-11 16:01:44 兰格钢铁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通山县洪港水厂改扩建工程,招标人为通山县洪港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杰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资金来自专项拨款,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总投资额:约310万元。 2.2本工程划分为2个标段:c1标段:水厂土建施工;c2标段:水厂设备采购。 2.3建设内容:c1标段:为水厂取水工程和净水工程的土建、厂房改建、管网 工程及安装;c2标段为水厂取水设备、送水设备、净水设备和信息化建设等。 2.4建设地点:通山县洪港镇。 2.5计划工期:3个月 。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c1标段申请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3取得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拟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需与拟派五大员中的安全员一致)均须取得了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水利专业叁级及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 (4)投标申请人必须取得了湖北省水利厅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和咸宁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备案登记表》方可参与投标活动;外省投标企业须同时具备《外省入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人员登记表》,且参与投标人员须与登记表人员相符。 (5)投标人近三年内(2012-2014年)至少承接过1项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业绩。 (6)本次施工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根据鄂水利建函[2010]19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工程实行关键岗位“压证上岗”制度。 3.3投标申请人必须有承诺书,承诺内容为压证上岗、不转包、不违法分包和守信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出借和不转借资质等。 3.4 c2标段投标申请人资格: (1)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内容要求: (2)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生产商或代理经销商;生产商具备水电站机电设备制造能力和水利水电机电设备技术服务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资产及能力来全面履行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企业,代理商需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3)具有iso9000-2001质量体系认证或相关认证。 (4)近三年(2012-2014年)具有类似货物生产供货业绩;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禁止参与投标的情况;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 5.报名相关事项: 1、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7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时整 (节假日不休) c1标段报名时需法人或拟派项目经理持:(1)公司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证书(3)税务登记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5)安全生产许可证;(6)水利专业叁级及贰级注册建造师以上(含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证);( 7)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8)五大员证书;(9)通山县2015年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等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到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参加投标。(报名表格1和承诺书在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填好。 c2标段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3)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投标须提供制造商对本项目的专项唯一授权;(4)通山县2015年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等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到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参加投标。(承诺书在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填好。注: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一经报名成功后一律不允许更换) 2、招标文件售价:报名时需提交报名资料费:c1标段400元、c2标段300元,售后不退,不办理邮寄。 3、投标报名与招标文件获取地点: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教育局11楼)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香城都市报》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通山县洪港镇人民政府 地 址:通山县洪港镇 联 系 人:郭先生 电 话:13907242925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杰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洪山区雄楚大街209号御景名门3栋19层c室 联系人:徐工 电 话:13476883318 通山县洪港镇人民政府 2015年 9 月 附件: 不转借资质的承诺书 通山县洪港镇人民政府: 本公司郑重承诺,在参与“通山县洪港水厂改扩建工程”投标过程中,坚决不转借资质,否则招标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投标人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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