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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罕王与鞍钢建设签订合作意向拟在印尼建设高炉及相关配套设施

发表日期:2015-11-17 10:59:04 兰格钢铁

中国罕王公布,与鞍钢建设订立合作意向书,拟在印尼建设两座380立方米冶炼高炉及相关配套设施;及由鞍钢建设按总承包方式建设冶炼高炉,工期预计14个月。 附:中国罕王控股有限公司内幕消息合作意向书 本公告由中国罕王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发布。 意向书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鞍钢建设」),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冶炼工程、房屋建筑、矿山工程、石油化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订立合作意向书(「意向书」),以就有关订约各方之间之意向。 根据意向书拟定的可能合作(「可能合作」)括以下各项: (1)在印尼建设两座380立方米冶炼高炉及相关配套设施; (2)由鞍钢建设按工程总承之方式承建设冶炼高炉;及 (3)项目工期预计为14个月。 本公司及鞍钢建设同意就可能合作开展前期工作,成立工作委员会就项目的建设、技术工艺等进行交流及协调。 意向书任何一方无须就可能合作订立最终协议。可能合作之条款尚未厘定,并有待有关订约各方进一步磋商。 可能合作之理由 本集团为中国东北地区最大之铁精矿独立私生产之一。本集团于中国之主要业务运括铁矿石勘探、开采、加工及销售,本集团之产品为铁精矿及金矿石。本集团亦于印尼从事红土镍矿之勘探、开采及销售,并於澳洲从事金矿石之勘探、开采及加工。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鞍钢建设、其附属公司及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董事会认为,可能合作将更有效利用镍矿资源,扩大本集团之业务范围及扩阔其收入来源以及提高其财务表现。因此,董事会认为,可能合作将有利于本集团整体的日后增长及业务发展,亦将符合本集团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董事谨此强调,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与任何人士就可能合作订立任何具约束力之协议。因此,可能合作未必会进行。 本公司股东及╱或有意投资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罕王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杨敏 中国沈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杨敏女士、杨继野先生、潘国成先生、夏茁先生、邱玉民先生及廖品综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李坚先生及蓝福生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平先生、王安建先生、姜周华先生及杨岳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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