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作为国内首部与航运中心建设有关的地方法规,《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该《条例》主要针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短板问题,聚焦基础设施建设、航运企业和机构集聚、航运营商环境营造等事项,强调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鼓励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将国务院关于上海自贸区试点方案中涉及航运发展的内容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条文,一些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试先行的优秀成果也被纳入条例中,包括自贸区水水中转的便利化措施、沿海捎带业务和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等内容。 对于航运营商环境建设,《条例》引入了负面清单制度,其中明确,上海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依法推行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同时,《条例》要求上海市的口岸服务部门配合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实施监管创新,优化过境免签政策,简化通关程序。上海市和下属区县的政府部门,还将为航运人才引进提供配套政策。 近年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新战略的实施为推动航运市场发展带动了新机遇和新空间。《条例》也与时俱进地将航空枢纽建设首次与水路航运一起纳入地方性法规,并新增了有关“邮轮产业发展”的条款,二者构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两大方面。 在航空枢纽方面。目前,上海共有浦东和虹桥两大国际机场,拥有4座共120万平方米航站楼、5个货运区、6条跑道,上海市的航空运输保障能力达到旅客1亿人次和货邮520万吨的规模。《条例》就指出,上海支持国内外航空公司以及综合物流服务商在上海机场地区建设航空物流转运中心,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开展多式联运,加快航空货运业务发展。 而在邮轮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了五方面措施,包括制定上海邮轮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在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的改革试点经验,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服务标准化体系,设立进境和出境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等。 据悉,《条例》填补了地方立法在航空枢纽方面的空白,基本覆盖了航运中心的各个要素,并为地方支持航空产业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