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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煤炭库存5年内将设上下限

发表日期:2017-12-08 14:31:23 兰格钢铁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消息,12月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以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障。近年来,部分地区和有关重点行业围绕建立煤炭储备制度、提高库存水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为缓解区域性、时段性供需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全、约束力不强、标准要求不统一等问题,难以满足新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 该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对重点燃煤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最低库存,《指导意见》提出,一是主要考虑各地煤炭消费量和自给率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各区域电煤库存平均可用天数,将各地最低库存标准分为两档。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15天耗煤量;其他地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20天耗煤量。二是综合考虑运输方式、运输距离、资源矿点、煤种类型等因素,明确具体电厂存煤标准。同时规定,常态下燃煤电厂的最低库存,选取区域存煤与电厂存煤标准的低值。对于运输条件较好的煤电联营项目,可适当调低最低库存标准。三是为确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用煤需要,有关电力企业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储工作,确保在用煤高峰到来前,将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再提高510天,其中燃烧褐煤的电厂的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提高5天。 对于最高库存,《指导意见》提出,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燃煤电厂库存量应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则上不超过该电厂两倍的最低库存量,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期间,最高库存量可再适当上浮10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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