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印发《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19)。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的有关要求;其中,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内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以及废酸再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20mg/m3,重点控制区内炼铁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15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