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沈阳木兰集团董事长孙峰没有被旷日持久的各种刑事案件拖累,会否执掌家电销售市场之耳,成为另一个“黄光裕”?但是没有如果。在历经一场旷日持久的刑事审理后,孙峰的家电王国坍塌了。在这被陆续羁押的六年半里,孙峰为什么会先后三次被提起公诉? 背景 还本销售引来灾祸 孙峰,一位白手起家的商界奇才,是中国家电连锁销售行业最早的开拓者之一,1993年福布斯中国财富排行榜第36号,他创建的木兰集团公司从1987年起家到1992年,资金由4000元发展到6亿元。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1993年12月,孙峰决定尝试在下属各连锁店开展还本销售,即消费者在木兰购买家用电器后,公司承诺将根据商品类别,分别在3年、5年和8年后,把购物本钱全额返还消费者。还本销售活动经过沈阳市政府商办的批准,在沈阳市和平区公证处的公证下,在各连锁店开展起来,短短几天时间,就销售了8000多万元的货物。但到12月31日,沈阳市工商局以还本销售影响了各大商场的货物销售为由,要求停止还本销售活动。 1994年1月4日,公安部门称孙峰搞还本销售是诈骗,先是拘留了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后来又拘押了孙峰。随后,多个部门进驻公司,查封了公司的仓库、100多台运输车和财务资料等。 在国家工商总局对此案做出批复,认为还本销售活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又以孙峰涉嫌偷税漏税的问题,将案件移至沈阳市检察院税检室立案侦查(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税收案件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间孙峰被连续羁押八个月。1994年8月,检察机关认为木兰公司的偷税问题不构成犯罪,解除了对孙峰的收审。 历程 先后被以多种罪名反复关押 1995年6月19日,检察院以孙峰涉嫌向办案人员行贿为由,再一次把他拘留。但是,涉嫌向办案人员行贿的问题虽因查无实据不了了之,他却又因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嫌向政府官员行贿,以及先前早已处理完毕的利用还本销售涉嫌诈骗、偷税漏税等问题,再次被重新立案侦查。1年半后,案件移交给沈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996年12月31日,沈阳市检察院以孙峰构成诈骗、行贿、偷税犯罪为由,向沈阳市中院提起公诉。1997年12月17日,法院公开审理了孙峰涉嫌诈骗、行贿、偷税一案。但因起诉的证据不足、罪名无法成立,拖了一年多也没有判决结果。 到1999年10月25日,检察院又撤回了起诉,沈阳市中院释放了已经被关押了四年零四个月的孙峰。 好景不长。检察机关很快又以一个新的理由—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继续对孙峰进行立案调查。2000年12月15日,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以孙峰偷税、职务侵占罪为由,向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 发现 红帽子企业怎能侵害自己财产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嘉毅是在1999年11月接受孙峰家属委托,介入此案的。 韩嘉毅介绍说,此案历时多年,案卷材料堆积如山。在经历了之前的多次审查后,还本销售、偷税、行贿、诈骗都已不成立了。而现在控方又加上了一个“职务侵占罪”,使案情发生了变化。 韩嘉毅发现:起诉书指控的所谓侵占行为均发生在1994年以前,然而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控方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援引了1995年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而该《决定》第15条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即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该《决定》对于施行之前的行为不应具有溯及力。 此外,在当时,各种各样的名为集体或国有的企业,实为个人的情况普遍存在,结合司法解释中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性质的规定,沈阳木兰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从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上看,还是从原始的资金投入上看,都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红帽子企业。这一方面表明作为被侵害对象的集体企业实际上并不存在,另一方面表明就算有侵害行为,被告人也只是在侵害自己的个人财产。至于偷税罪,这是一项已经被指控了多次的罪名,控方实际上是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一次提起诉讼。 结局 救护车氧气罐守候的庭审 孙峰被数次以各种罪名立案侦查起诉,在被陆续羁押的六年里,精神和身体已经接近了崩溃的边缘。开庭的时候,他的面色看上去非常苍白、憔悴,长期的羁押生活几乎消磨掉了他的斗志。刚核实完被告人身份,孙峰的呼吸突然越来越急促,接着他举起双手抱住自己的头,面部表情痛苦扭曲,脸朝下直挺挺地倒下。韩嘉毅请求法庭赶紧拨打120,对孙峰进行救治。在孙峰被担架抬出法庭之前,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后来的诊断是脑出血。 2001年 2月12日,也就是对孙峰的最后一次开庭审理,是在沈阳市新生医院地下室里进行的。这次开庭时,在地下室门前已准备好了救护车、氧气罐。 2001年10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孙峰有期徒刑6年半。该判决意味着,已被羁押多年的孙峰如果不上诉,那么在11天后就能刑满释放了。于是,孙峰妥协了,他不再上诉,并很快走出了看守所。 回顾此案,韩嘉毅认为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深思,一是超期羁押,二是重复追究。 在实践中,为了达到长期羁押的目的,一些办案机关采取先后分别立案侦查各种罪名的方式,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达到合法延长羁押的目的。更为恶劣的是,超期羁押也可能导致故意将无罪判有罪、将轻罪判重罪的问题。因为羁押时间过长,如果宣告无罪,随之而来的应该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实施,可司法机关不愿意承担责任。 此外,孙峰还被以偷税为由几次追究。韩嘉毅认为,对于已经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已经开庭后又申请撤销的案件、对于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应禁止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针对同一案情重复进行立案、起诉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