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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年底前,雄安部分车辆全部实现新能源化

发表日期:2019-07-16 11:27:16 兰格钢铁

关于划定雄安新区移动源污染物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移动源污染排放,积极落实国务院“根本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任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2019〕-6)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和支持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的意见》(冀生态环保办〔2019〕2号)文件要求,划定移动源污染物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雄安新区全部行政区划。 二、管控对象:非道路移动机械、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汽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车载柴油机设备。 重型柴油车,是指适用于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3、N2、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M2类汽车。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汽车具体车型参照标准GB/T15089。 三、管控措施 (一)自2019年7月15日起,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和工业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新区全区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严格监管,实现检测、挂牌、贴标、定位等“四位一体”监管制度全覆盖。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含新区范围外的物料运输)的重型柴油车不得低于国五排放标准,且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排放限值要求。 (三)2020年底前,新区范围内运营的公共汽车、环卫、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车辆,应全部实现新能源化。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区范围内新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重型运输车辆,如有新能源车型,必须购置新能源车型。 (五)新区强化油品质量监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油品和车用尿素,禁止出售调和油组分和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六)新区行政区划内行驶的轻型汽车管控措施,另作研究制定具体办法,适时实行。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9年7月15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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